自建充电桩向客户提供充电服务,能否将充电服务全部所得(电费+服务费)确认为收入?
<p>问:自建充电桩向客户提供充电服务,能否将充电服务全部所得(电费+服务费)确认为收入?</p>
<p>答: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中已明确指出:</p>
<p>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移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判断是否有控制权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是否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等因素。</p>
<p>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自建充电桩向客户提供充电服务,认为其属于主要责任人,将充电服务全部所得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其自电网采购的电力支出确认为成本。对于电力供应类业务,上市公司应谨慎判断其在提供充电服务过程中是否取得了相关电力的控制权,若未取得控制权,其收取的应付给电网公司的电费部分实质上为代收代付性质,应当按照净额确认收入。</p>
<p>所以,如果企业要将电费部分确认为本公司的收入,则需证明在向客户提供充电服务前就取得了相关电力的控制权。</p>